如何从法治角度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是基础。我们西藏根据宪法和法律,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赤列多吉指着展厅中一本《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汇编》告诉记者。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只有将民族区域自治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才能保障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因“文革”陷入停顿后,1980年才再次重新启动。经历了17次修改的草案稿,终于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表决通过。这部囊括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务的法律,强调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明确了民族地区的自治机构和自治权利,规定了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经济的具体权利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义务。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顾问敖俊德曾担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他既参加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制定,又参加该法修改工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所体现的改革和创新的时代精神,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不落伍。一个创新就是在这部法律体例上写了序言;另一个创新就是在序言中,宣告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序言末尾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除宪法在序言中宣告自己是国家根本大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宣告自己是基本法律的法律。这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我国极为重要的法律,而且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