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找不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时,应该如何处理?
你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而不论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公平。
如果没有规定,那么你就只有试图调解了,向双方讲明情况,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要求双方和解。还不行,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了,民事方面的民法通则有几个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如觉得有风险,就逐级向上请示吧。
近日查得,如是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可引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违反地方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益利益,以规章为说理理由,作为认定事实及划分责任的依据,但援引的条文只能是法律规定:合同法基本原则。
什么类型的案子啊,讲讲啊,我对这样的事挺有兴趣的。
morgon@126.com 陈
来自湖北恩施 专业解决法律问题
接受付费委托
干嘛不讲明具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