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常见疑问解答(福建福州市疫情期间规定)
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因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顺延试用期吗?职工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职工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等规定支付工资。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疫情期间企业协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劳动者受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无法返回单位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劳动者受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无法返回单位工作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时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如何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线上教学,产生的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也可以安排职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提供正常劳动,使职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好子女看护。职工也要体谅企业,职工家庭有条件的,鼓励采取家庭成员帮助、家长轮流的方式,看护未成年子女。
*注:2022年4月1日起,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6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