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变更后的投资人以其其他财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原投资人对变更后的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原投资人与变更后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原投资人责任的,原投资人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不免除。原投资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可根据约定向变更后的投资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由企业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由投资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