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外地劳动仲裁是否能在当地进行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都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外地,而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员工本地,那么只要员工能够提供实际上班在本地的证据则实际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受理该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员工所在地都不在一起,那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员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