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选课作业
(1)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因为张某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追认与否前,该买卖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
(2)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张某父亲应表示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否定之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余某返还液晶电视,如余某拒绝,可以余某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