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又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法规
法规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如《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四、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局)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布告等。如《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