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能 公安机关怎么计算窃电时间和电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扩展资料:

被告人熊某被捕前系巢湖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承包经营人。2014年9月28日,巢湖市供电公司从用电采集系统上发现该公司用电异常,随即派人前往该公司配电房勘察,现场查获窃电设备一台,勘察人当场录像取证,并报警。

案件经过一年零十个月的审理查明:案件犯罪人熊某在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9月29日***计121天,期间在计量装置外使用干扰屏蔽仪,故意使电能表装置失准或失效,以此窃电,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的盗窃数额可按盗窃前六个月的日均电费减去盗窃期间的日均电费再乘以窃电窃电时间。

经推算,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财物价值人民币16305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犯罪嫌疑人熊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百度百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网-巢湖市一居民盗窃电能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