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归纳争议焦点还是先举证

先归纳争议焦点还是先举证

先归纳争议焦点还是先举证,如今法院案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只有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那么先归纳争议焦点还是先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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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之前,质证和辩论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利于查清案情。

民事案件庭审的话,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有两个:

第一个就是双方已经简要陈述完各自的诉辩主张之后,由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然后由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以及质证

第二个时间点是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法官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再归纳一次争议焦点(也有可能和第一个时间点的完全一样),然后由双方围绕新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至于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视案件实际而定

我们通常都会关注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庭审时争议的焦点应该在何时总结。对于这样的一个总结的焦点来说,也是会让我们感觉到是十分有帮助的,能够让我们自己了解这样的案件,而且对于我们自身来说也是有一个稳步提升的作用的。我们在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的时候,通常都会发现总结争议的焦点是一个事实的问题。并且通过这样的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来说,也是能够对我们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总结事实的作用

会让我们感觉到这样的问题,能够给我们带动一些非常好的行为。所以对于这样的一个民事案件的身体的话,就需要去通过法官争议的一个归纳,然后通过这样的一个时间点。

有一个时间点就是双方已经讲述完自己的一些主张的辩论之后,这个时候就可以去用一些归纳的焦点,然后进行双方围绕这样的一个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或者是一些列举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个时间就是通过这样的一个法庭的调查结果结束之后,然后根据一个调查的评审结果。

能够进行归纳

在归纳一次争议的焦点,对于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去跟第一个时间点完全一样。并且通过这样的问题会让一些双方,他们围绕新的一些焦点去进行法庭辩论,对于这样的一个事实的变数来说也是十分有用的。并且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还是需要去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来进行一定的设置。

我们自己在庭审时,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的话,也会让我们自己能够有一个思路来理清我们自己到底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并且对于我们自身想要去发表一些意见来说,也是能够有一个总结归纳的作用,让我们自己来把自己所保持的证据去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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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的确定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二)举证 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大家已经非常清楚,就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提供证据、证明说服的过程,当然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面对的还有败诉风险,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证明说服的过程。

二、质证的小技巧

关于质证,大家都非常清楚是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出发,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等等,但是笔者遇到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我方提供所有证据材料三性都不认可,其中就包括了我方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还理直气壮说到真实性不能确认,请求法院调查核实真实性,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一)书证?证人证言?

1、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标准,书证是用文字、图标等人为创制的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用人的语言表达的人的感知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看上去一个具有主观性,一个具有客观性,但是也有边界不清的情况。例如:提交的是一份谈话笔录,到底是作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存在?作为质证的一方就存在技巧可循。

2、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次,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庭审中,很多案件都会遇到对方提交的“书证”,而这些所谓的“书证”往往不符合证据形式。

并非单位当事人说这份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就可以,还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加盖单位印章,如果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质证时代理人就有发挥的余地了。

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证言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陈述应当是客观的、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猜测、推断或者评论,如果证人的陈述涉及推断、猜测,一定要在质证时一一提出异议。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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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1、法律规范是什么;2、法律事实是什么;3、法律后果是什么。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