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

法律分析:

商事留置权是指商人间因营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就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的作用在于维持商人间的信用,确保安全与确实的交易关系,故而商事留置权在成立上不要求牵连关系。实现商事留置权的要件为:一、债权人必须是已届履行期的债权;二、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四、商事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五、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衍生问题:

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