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密接隔离政策

次密接隔离政策如下:

1、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点隔离。集中隔离的第1、4、7、10、14天做核酸检测。(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和“7+1”(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措施;

2、次密接者,在社区居家隔离(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集中隔离),不得外出,社区医院会上门做核酸(第1、4、7做核酸检测),小区物业会安排人员收垃圾;

3、三密接者,健康管理、闭环管理,不去聚集地方,自主去医院做核酸,每天两次体温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