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公民作为原告的规定,即享有与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一样的诉讼权利,并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
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2.法人。法人起诉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讼。
3.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
第一,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第三,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或诉讼权的行使:(这5种具体情形大家自己看一下)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同原告。
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④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同原告。关于原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同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原告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为***同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同诉讼。可见,***同原告可分为两种: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同原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同原告。前者被称为必要的***同原告,原告不能分别起诉;后者称为普通的***同原告,各原告之间没有***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诉诸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他们能否成为***同原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必合并审理,则不存在***同原告。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凡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结果的,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同被告。
⑤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意味着这些组织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或不独立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只是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给它们,它们才享有相应的行政权。
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⑦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