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范围

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5、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6、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7、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8、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相关的推荐人或者是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是具备正当理由并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许可的其他的公民。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