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的法律干预

在现代社会,反对地域歧视也必须依靠法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从国际上看,地域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潜在的精神歧视,一种是显形的行为歧视。对于前者,法律无能为力,对于后者法律并非万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签订多边协议,努力消除地域歧视,但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明显。有些国家特别是超级大国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对其他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并且把国内法强加于其他国家。面对这种明目张胆地地域歧视,国际社会几乎束手无策。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地域歧视,必须首先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秩序,确保每一个地区的居民都能普遍享用人类文明的成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就一个国家来说,法律应该对反地域歧视有所作为。在现代文明社会,各个国家都通过宪法确立了本国公民的平等权利,地域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有的国家的民法中就明确地写上了“反地域歧视”这一条。我国除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平等权之外,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的民事权利,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这些法律规范有助于公民在受到严重地域歧视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民事权利。从程序法来看,面临地域歧视时,可以提起行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消除各种地域歧视;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从法律个案来看,如果一个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个地区的居民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道理很简单,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原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作为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不可能通过具体的诉讼加以根治,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诉讼加以保护。

因此,消除地域歧视必须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为每一个公民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并且采取法律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现象,建立一个均衡的和谐社会。具体来说,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促进各地生产力均衡发展,应当通过完善的财税法律规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居民贫富差距不再扩大。其次,应当建立非政府组织——“平权委员会”,对全国各地涉及到地域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认真清理,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审查,以确保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第三,应当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