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八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和罢免办法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裁员分流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和改组及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国家规定,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奖金和分红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制及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六)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