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的著作权保护
一、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新媒体众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 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 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 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 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体系,也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对条约中的新权利进行了处理,一枚托、高达利亚、日本、欧盟各国为例,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公众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进行了规范。
《伯尔尼公约》和《国际互联网条约》
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1.《著作权法》有关新媒体著作权的立法过程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国开始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已增加了数据库一项。
2. 我国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略
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署名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持作品完整权 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复制权 发行权 传播权 出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一些国家已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电影协会、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的表演权协会(PRS),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
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新媒体中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只是产权的实践性、;低于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术语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通过技术手段是法律管辖严守地域性的的讲解,避免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技术手段无法避免所有的法律冲突,而且始终只能是法律规则的补充,而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对现有的冲突法规加以完善和发展。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有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择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领域。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使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易出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技术措施的界定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治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技术措施的种类 按用途分类:一是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二是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三是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四是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 按手段分类: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 DRM技术
数字著作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就是保护新媒体内容面授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保护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化作品面授非法福祉和使用。DRM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和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它的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浏览数字内容的条件,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者限制内容的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