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师流动制度
法律分析:日本教师流动情况:教师流动类型:同一市、街区、村之间流动;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流动对象: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任教6年以上者;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不尽合理有必要调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