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法律工作者起诉司法部结果如何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756号

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石狮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平,主任。

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惠邦法律所)以中华人民***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司法部不对惠邦法律所提出要求对其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就其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作出解释之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司法部在十日内就其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是否适用已脱钩转制成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并就其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继续做出解释。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司法部制定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及司复(2002)12号批复。惠邦法律所要求司法部对上述二者的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作出解释,是一种行政咨询行为。行政咨询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蕾蕾代理审判员巫扬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