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第一个问题: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同对象,主要有三种形态:①物,主要指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和资金等。②教育行为,如教师教育学生,学校依据校规处批评教育学生。③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等。总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具有①必须是一种资源②具有一定的稀缺性③具有可控性这三个特点。第二个问题:由我上面说的可以知道,老师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都不是客体,那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教育的主体(可以自己百度一下教育关系中主体的概念。)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客体的概念,我也拿老师和学生举一个例子:老师对学生乱收费,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注意了,这体现了客体形态中的第一点:“物“——以财产为形态(不明白的话翻到上面教育关系的形态看一下)。因此,在这件事老师和学生构成的教育关系中,客体就是钱财。距离你提问已经很久了,这个问题你可能也早就解答了,不过我自己也曾经为此困惑过,所以希望这个答案可以给其他人带来参考。PS:楼上那个回答说学生老师和行政机关是客体的说法不对,他弄混了客体主体的概念!!!客体是物、教育行为(这个占绝大部分)和智力成果,而学生老师行政机关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是主体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