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建住宅取暖费文件
文件为《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城市供热价格为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扩展资料:
城市供热价格的相关要求规定:
1、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
2、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3、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沧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