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和尚在县城说建庙收了400多万钱只用一小部分不足100万,庙建的很慢,老说没钱让别人捐,最后钱

这个不要求警察,去法院提出控告。首先,如何得知他收了400万,是否有财务证明,其次,如何证明他建庙只花了一小部分,有何凭证?再次,国家对宗教活动不收取个人所得税,群众集资建庙属于自愿行为,需要证明群众被欺骗,还需要群众自己愿意提出控告。最后,对于假和尚的身份,国家对出家人有明确的规定,他是出家人国家有档案记载,需要有国家出具的出家人身份证明,并在公安系统等国家网络可查,明确记载。如果不是出家人而从事宗教活动的,属于个人行为,如果通过以欺骗等方式谎称出家人非法集资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说明,首先,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民,对宗教活动的发起者,只凭单纯主观愿意,而不以事实客观依据,盲目相信,本身就应对自己的行为存有责任。如果说被骗,你本应该可以避免的骗局而因为自己的主观过失造成被骗,国家对这类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予追究,对这类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打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人说自己腿有残疾向你求助,而他走路并没异常,你也是看见了的,而你因为主观过错,愿意拿出钱帮助他,最后你想想觉得不对,向她讨要你的钱,而他不给,诉诸法律,那么法律会保护你吗?不会。如果证明你是弱智,那么法律会保护,正常人法律不保护。

接下来该分析案情,群众对所谓和尚的真实身份起初并无怀疑,当知而实际不知,是自己的过错,假和尚不存在欺骗。然后关于建庙,既然是他收取钱,你们是否跟他建立了契约,签订了委托他代为管理和监督的合同,在没有相关实际文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明确的说明证明你们实际的委托代理关系。警察说的不错,你们是群众集资建庙,那么你们的钱不见了就要追究实际管理这部分钱的人,需要他对钱的去向作出说明。谁是你们的头头,谁是你们群众建庙的管理者?如果你们对这个和尚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认为这是你们的群众行为,而非他的个人行为,他的行为是在你们当知应知的情况下发生,你们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可以认为是你们放弃了自己的这部分权力,国家不予保护。

现在有一部分人想追究自己的钱,既然国家不保护,那你们自己想办法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就拿那个例子中的骗子,他说有残疾,你被骗了是因为你当时脑子被驴踢了,就是当时sb了嘛,然后你要讨回来,怎么讨?带几个人过去讲道理,他怕了就会给你,他不怕你们打了他反而是你们违法,知道吗?

当然啦,如果那个假和尚当初给你们出示了所谓的出家人身份证明,这就构成欺骗,如果那个和尚说建庙是由自己管理负责,由群众监督,那么前的去向不明实际被他占为己有就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