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起诉主体

法律分析: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的不完善,倒置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即索赔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均存在不同的争议。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理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