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原因性的事实 结果性的事实 的法律后果 请举例说明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强调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分属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这两个法律事实之间又具有因果关系。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债权行为(主要是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其为债权行为,乃在于该行为发生的是债权法上的效果,即产生一系列给付请求权,但不能因此否定债权行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发生物权变动,所有的请求权都服务于物权变动这个目的,缺少这些请求权,物权变动就不会发生,这也正是债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之所在。但另一方面,债权行为完成了,并不意味着物权变动的最终目的就能实现,基于物权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的特点,法律还要求物权必须完成一定的公示手段,即动产要经交付,不动产要经登记。交付、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原因行为,即使原因行为完成了,也不一定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正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精髓之所在。在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是一定的事件或者是事实行为,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离不开法律围绕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所规定的其他必备构成要件。此种情况下的物权变动不需要法律另行规定其他的公示方法,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充当着公示的功能,任何善意的第三人从法律规定本身即可发现物权变动的状况。
举例:原因性事实:签订买卖合同(即原因),导致物权变更
结果性事实:某位画家自己画了一幅画(即结果),产生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