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务员处分条例三十三条何为情节严重

只要是超生了,就属于情节严重。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种类和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