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是怎么界定的?哪些情况会被认为是互殴?

“互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故意行为,并在客观上实施侵害对方的不法行为。“互殴”的界定,一般是在当事人被对方殴打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避免被殴打却不离开,而是在现场与对方纠缠还手、殴打对方,一般就认定为互殴。

?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友一片质疑,并成为网络热搜。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高铁掌掴”事件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互殴”,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以“被打还手为什么认定互殴”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舆论众说纷纭。

我身边的小伙伴们看到这条媒体视频时,感觉“被打还手为什么认定互殴”似乎有些道理。当时,我觉得此时不能仅凭一方叙述,待事实调查清楚后,就会水落石出。其实,不仅是我身边的小伙伴这么认为,这一案件在网络上也掀起舆论风波,真假掺半,众说纷纭。

随后,在公安机关向大众公布约4分钟的车厢监控等相关视频,向网友们还原了事实真相,由此而引发的讨论热度逐渐减退。

其实,界定“互殴”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是学法律的,对于此事件发酵比较冷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通俗地讲,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还手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还手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三是还手的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四是还手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以上几点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反之就是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

我认为,站在法律层面看,警方认定“互殴”合法。从警方公布的完整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双方争执后期,尤其是在警方已经到场,王某某站起来转向后面,两次动手殴打对方,表明她主观和客观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伤害,进而导致冲突升级、扰乱社会公***秩序,不符合正当防卫行为,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同时,警方对于二人的罚款金额不同,也表明双方责任有主次之分,要求过错方承担更多罚款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虽说“高铁掌掴”事件真相大白,却使当事人双方陷入舆论漩涡,在心理上承受极限压力,使原本小事酿成热点,实在是没有必要。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凡事应理性对待,既能解决问题,更能避免发生不必要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