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承担什么责任

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2、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

3、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4、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

居间人职业素质是指居间人在其职业生活中,接触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居间人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价去扮演善意第三者角色,为投资者了解期货市场、揭示期货风险、发现投资机会、参与期货交易提供帮助;积极引导投资者与资信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缔结合约,不得以诋毁其他公司来提升自己所服务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