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主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 代理 参加民事、行政 诉讼 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 法律咨询 ;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