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1、沿海港口国内外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内河港口国内外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2、国内外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前1天止。

3、沿海港口进口转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内河港口进口转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4、存栈货物及全过程都由货主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5、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费。

6、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自到达港口的第15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

7、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8、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费。

法律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