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韩国作为民主***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
韩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
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
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韩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