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的程度,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可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简介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
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受理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