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怎么领养
法律分析
领养,也被称为收养,指的是把别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在法律上,收养被视为合法子女的身份契约关系。由于领养协会将在没有真正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亲子关系,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也被称为合法血亲或拟议血亲。收养人称为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或者养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被称为亲生父母,而对于亲生父母,被收养人被称为领养子女。在孩子长大后,亲生父母的父母权利被暂时中止。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