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情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