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设置法律拟制的原因
法律主观:
一、法律拟制为 故意杀人 的情形 (1) 非法拘禁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未使用暴力过失则为本罪加重情节)(拘禁中故意杀人的 数罪并罚 )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二、 刑法 量刑一般特征: 1、如果是没有超出范围的致人重伤死亡,则是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与基础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如果是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是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3、如果是犯罪实施途中,另起犯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三、法定的一罪 1、 绑架 杀人的成立 绑架罪 (绑架并伤害的,数罪并罚;为绑架而伤害的,绑架一罪) 2、拐卖妇女、儿童并强奸或强迫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罪,但猥亵的为数罪并罚) 3、强奸后强迫卖淫的成立 强迫卖淫罪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 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 运输毒品罪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