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是否能够起到证据作用或是否被采信,关键取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鉴定文书是否能够起到证据作用或是否被采信,关键取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鉴定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但是否能够被法院采信,关键确实取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文书的内容和意义。
一、鉴定文书的重要性
鉴定文书是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科学原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文书对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证据真伪具有重要作用。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虽然鉴定文书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是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文书的内容和意义。同时,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接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对于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和辩护。
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
鉴定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但是否能够被法院采信,关键取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文书的内容和意义。因此,在涉及鉴定文书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积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提高鉴定文书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