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处分决定几种

监察法处分决定有: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和方式,构建由轻到重、阶梯化的政务处分体系。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本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通常认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

警告,是对违法公职人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政务处分,属于警戒性的处分方式,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在性质上属于重于警告的较轻的政务处分。降级,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处分不仅适用于公务员,也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此,这里的级别并不仅指公务员级别,而是上述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等级的概称,不同种类的公职人员设置不同。实践中,给予公职人员降级处分的,要根据公职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应降低级别工资或者薪酬待遇档次。因此,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就公务员来说,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组织人事处理的,仍然是原单位工作人员。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一种处分,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开除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留在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工作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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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