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cac权力有多大

简称:廉署。

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

性质: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4]。

前称: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成立时间:1974年2月15日[2]

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尤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部门: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

独立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经典广告词:“香港,胜在有ICAC”[2]、“廉署保密,密密实实”[2]、 “公平、公正、公开”。

ICAC1997年广告展映《才俊》:“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钱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由港督麦里浩创办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5]

廉政公署分处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廉署架构

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

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透过三个部门的“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1)执行处

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2]

法定职责:

(1)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

(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3)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4)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

组织:

(1)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

(2)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谘询意见。

(2)防止贪污处

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2]

法定职责:

(1)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2)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

(3)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

组织:

(1)防止贪污处(防贪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有两名助理处长协助执行职务。

(2)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尽心为公***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他们包括:

资深的前政府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

(3)防贪处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社区关系处

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

法定职责:

(1)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

(2)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

组织:

(1)社区关系处(简称社关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两个科分由两名助理处长统领。

(2)社区关系科

(一)主要由多个专门组别组成,职责包括:

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透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透过教师、学校、教育机构宣扬正确价值观。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

(3)社区关系科

(二)透过辖下七间分区办事处执行以下职务:

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专业守则

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1)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3)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

(4)绝对依法行事。

(5)不以权位谋私(例如接受500元以上的礼物需由行政长官批准等等。)。

(6)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包括同组同事不私下互相讨论自己负责的案情,不与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给其他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廉署尽全力保护举报人。30多年来,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受到威胁,廉署会调派证人保护组予以保护。“市民对廉署保密的信心,可从实名举报比例不断上升中得到印证。”汤显明底气十足地说。)。

(7)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8)言行一致而有礼。

(9)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法定权力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 私营机构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法例简介

(1)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

(2)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法例简介

(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适用于法例中所列明的选举,一切与该等选举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在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条例监管。

(2)法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

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区议会选举、乡议局议员选举、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村代表选举。

《廉政公署条例》

法例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2)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

(3)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⑸条)的权力。

职员职级

由高至低:

廉政专员 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执行处首长)

执行处 Operations Department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

处长 Director

助理处长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调查主任 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

总调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 (CI)

高级调查主任 Senior Investigator (SI)

调查主任 Investigator (I)

助理调查主任 Assistant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