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是律所),程序及相关依据?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3-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发办(89)第117号; 《北京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政发(2001)2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依据《通知》第二条);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依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3、申请报告(依据同上);
4、章程(依据同上);
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依据同上);
6、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7、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依据同上);
8、其他必要的文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办人受理单,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 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员标准:
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经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规定》第三条1)。
3、设施标准: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依据《规定》第三条2)。
4、资金标准:
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依据《规定》第三条3)。
5、财务标准: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依据《规定》第三条4)。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在互联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局章,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核准件,必须即时在互联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局章,并制发《不予核准决定书》,将不予核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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