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有

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会发现知识产权客体就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3、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2、特定的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4、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