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2.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