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诉求其实也就是诉讼请求,一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书写的起诉书中诉求算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有的当事人在书写的时候,没有引起注意,日后想要进行变更。虽然也允许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此时也有期限限制。公民在起诉之后,要是发现自己的诉求有问题的话,则此时允许进行变更,但变更也有时间要求,而不是随意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变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相对应的事实与理由也可以变更。关于增加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法合并审理的,需另诉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