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中,辞退、开除、劝退三者有什么区别?
1、区别一:在劳动法中,辞退和开除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之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
而劝退,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俗说法,具有双方向和强制性更弱一些。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2、区别二:这三个词关于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
3、区别三:开除是没有补偿金和奖金的,有些公司单位还会将工资扣除一部分;辞退是会给工资的;而劝退会给工资,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的。
4、区别四:经过教育或单位处分仍然不听的职工为辞退;有重大过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时由公司行使开除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单位原因不得不离开,单位会行使劝退。
扩展资料:
解聘、辞退、开除三者都是员工离开公司的不同情况,三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
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解聘是员工不适应公司工作,主动申请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开除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在员工有重大过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由公司行使,没有补偿或赔偿金。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再就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