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执行,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很多原告往往会同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现实中,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几乎无一例外,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前,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现金等提供担保,这些操作方式往往比较麻烦。在上述规定发布之后,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向保险公司出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因为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更为便捷,法院都接受这种担保方式。
问题是,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保险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的,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些法院以没有约定、没有规定,也不是必要支出为由,判决由申请人(原告)自己承担。笔者认为,原告可以大大方方地向法院提出,这笔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作出过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被告)承担的判决并详细说明了理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一案”中就明确认定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属于合理必要性支出,判决由违约方的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