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唐代德本邢用的立法思想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
(1)以礼为本,以刑为用
李世民对治国方略问题曾主持大臣们进行议论。
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而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仁义治天下。
两派争论十分激烈。
李世民基本上同意和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法律思想去从事立法。
李世民综合两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统一起来,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极大影响。
在《贞观律》中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
《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说,它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与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只不过是德与礼的辅助工具。
(2)明法慎刑
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
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
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
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同议论后才判决。
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
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
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3)立法宽简稳定
唐高祖李渊时便强调立法要宽简,使老百姓都能知晓,才好遵守执行。
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
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
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
《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高宗制订《永徽律》时,继续贯彻上述立法思想。
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而且还要求保持稳定,修改变更法律一定要审慎而行。
他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唐初几十年,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