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斯,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