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国是君主立宪制?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1.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力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2.英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马恩全集1卷,第682页)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没有君主政体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权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所以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它在英国人的眼光中意义就会越重大。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