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

法律主观: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