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写纸复写的字据在法律上承认吗能做为依据吗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力或证据价值,通常是指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和强弱程度。
审判实践中,时有遇到当事人提供复写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复写件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近日曾有这样一则案件:
原告辛集市辛城镇某化工厂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润滑油厂2006年曾发生加工承揽润滑油业务。原告诉称发生加工业务在2006年7至9月间,被告现尚欠原告货款及加工费33.6万元,并提供被告业务员所打欠条12张,均为复写件。第一联原件由被告持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则辩称双方发生加工润滑油业务是在2006年6月底前,欠款已付清,原告提供的7至9月份欠条复写件,是原告模仿被告业务员6月份前所打欠条形成,只是在日期上作了改动,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后,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复写件不同于复印件,复写件是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虽可多份,但它是使用复写纸一次形成的,与客观事实同步发生,数量有限,且不可再生。复印件属复制品,是对文件原本的复制,可在非客观事实发生的多个时空进行反复多次的制作。既然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应通知被告提供检材,对12份复写件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日期和欠款内容同时书写,且与被告提供的7至9月份检材书写时间一致,就应支持原告诉请;反之,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复写件不能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认定事实,复写件或复印件在法律上称为“传来证据”,而“传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能证实相应的事实。原告除欠条复写件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驳回原告诉请。法官斟酌案情后,随即告知被告提供相关检材,并对原被告及代理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之后,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调解,给付原告欠款22万元,原告即撤回起诉。
复写件能否作为适格的证据,直接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如果原告持有第一联原件,11.6万元的损失就不会发生。此案同时告诫每一当事人,进行交易在坚持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一定要掌握相关的证据原件,避免产生歧义,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书证的复写件、复印件、临摹件等复制品,并非一概没有证明力。只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复制品亦有证明力:1、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复写件、复印件、临摹件上亲笔签名或盖章,例如,在复写、复印、临摹的合同、协议、字据上亲笔签名或盖章;2、有关当事人承认复制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