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时可以同时输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吗

可以,!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薛群英

一、献血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概念和特征

献血,又称无偿(义务)献血,是指公民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完全自愿、无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法律行为。献血具有自愿性、无偿性、社会性等特征。

(二)无偿献血的对象

根据我国《献血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即献血必须是无偿的,献血者献血不得收任何报酬。对于献血人员的年龄,我国《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关于献血人员的范围,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无偿献血的组织与管理

由于无偿献血涉及到献血者的自身健康,为社会无偿提供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制度的推行,是一项既需要全社会的***同努力、又是一项需要长时期实践的工程。因此,我国《献血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做好献血工作。

其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再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最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四) 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血站。所谓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五)无偿献血者血液的用途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上述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上述规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对于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献血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血站违法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