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实习律师与律所签的实习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实习协议”不同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毕竟实习人员要为实习律师提供一定的劳务,但是相对的,实习者得到的是办案经验,而不是金钱,现在很多律师都是把实习律师当着廉价的劳动力,几乎是没有什么工资报酬可言,这是不可否认的。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畴。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没有这方面规定。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因此,实习协议不由《劳动法》调整,应该由《律师法》调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与《劳动法》不存在对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