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不是基本法律?求解答
婚姻法不是基本法律。从82年宪法确立“基本法律”的地位以来,被立法机关的正式文件明确称为“基本法律”或者“基本法”的法律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防法、合同法等。
“基本法律”一词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演变中产生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并非都是“基本法律”。宪法对“基本法律”内涵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基本法律”规定的应当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个领域的重大和全局性事项,其效力位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确定哪些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应当遵循一些重要原则。“基本法律”应当有较为清晰的范围以及有别于“非基本法律”的制定程序。“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只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单行法规似乎还不够,由于代表大会存在会期间隔长、开会时间短等原因,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适时地加以修改。因此,59年的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授权常务委员会“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这实际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获得了代表大会立法权中的另一部分,即对法律的修改权。据此,常委会对代表大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有权予以修改。